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推进188体育: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党政办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指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适用于学校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二)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七)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二)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五)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文的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文件》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批复各部门的请示、发布学院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规章制度,通知重要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函件》用于给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的函(平行文)。
(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会议纪要》用于学校党政会议纪要。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部门、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发文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七)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是收文单位,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
(一)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校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的重点是: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并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传阅的重点是: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四)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