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学院基层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188体育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三条 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必须及时约谈。其中党委委员由党委书记约谈,各总支、支部书记由分管或联系校党委委员约谈,其他党员干部由总支或支部书记约谈:
(1)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2)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3)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4)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5)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遇到困难时必谈;
(6)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7)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8)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五条 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1)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2)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3)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4)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5)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6)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摆开事例,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