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学生处 审核人:学生处1 时间:2024-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188体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188体育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的学校在籍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资助工作负责人为组长,二级学院其他领导、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收入人群(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